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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倪铭佳与林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铭佳,林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140号原告倪铭佳。委托代理人王昊,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迟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铭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铭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倪铭佳负担。审 判 长  吴春辉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人民陪审员  展晓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