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诉被告辽源恒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辽源恒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在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辽源恒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诉被告辽源恒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00元减半收取241.0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长生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孙锡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