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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包北权与瑞安市国土资源局、瑞安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北权,瑞安市国土资源局,瑞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初字第106号原告包北权。委托代理人包权弟。被告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杰。出庭负责人潘可乙、金立臣。委托代理人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胜峰。委托代理人徐本仲、林型警,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包北权诉被告瑞安市国土资源局、瑞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包北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北权负担。审 判 长 林 波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