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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高州市东岸镇甘川村民委员会与刘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州市东岸镇甘川村民委员会,刘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8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州市东岸镇甘川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高贵,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冯宗宝、陈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关,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林新,广东成就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高州市东岸镇甘川村民委员会(下称甘川村委会)与被申请人刘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甘川村委会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中法民四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甘川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主要理由有:(一)案涉山岭1992年发包时已开荒成梯带,并非荒地;2004年双方重新签订《承包山岭合同》时,案涉山岭已经双方合伙经营12年后改良为园地,刘关在新的承包期内无权主张获得案涉土地增值补偿款。(二)二审法院判决甘川委员会将案涉土地增值补偿款的70%给刘关,属法律适用错误。请求:1、撤销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茂中法民四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2、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申请人刘关陈述意见称:自1992年5月以来,其与甘川村委会先后签订了《承包山岭造林种果合同》、《承包山岭合同》、《承包山岭补充协议书》,双方系承包关系而非合作经营关系;涉案地块在承包期内经其劳作由荒山改良为园地,现承包山岭部分地块已被政府依法征收,其请求甘川村委会就其改良土地投入给予补偿合理合法。综上,甘川村委会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根据甘川村委会再审申请和刘关陈述意见,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的争议焦点包括:(一)刘关请求甘川村委会补偿案涉土地改良投入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如补偿,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1992年5月,高州县东岸镇甘川管理区(即甘川村委会)与刘关签订《承包山岭造林种果合同》,将其所有但尚未开发利用的埇塘尾岭等荒山承包给刘关种植果树和林木。甘川村委会主张案涉山岭1992年发包时已非荒地,与双方合同约定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不符,且未提出新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案涉山岭系双方合伙经营改良还是刘关单独承包改良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1992年签订的《承包山岭造林种果合同》中,甘川村委会除了发包山岭、定期收取固定比例收益外,并未参与共同经营,合同双方系发包与承包关系,甘川村委会主张案涉山岭是经双方合伙经营改良成园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甘川村委会提出的案涉山岭2004年重新发包时已改良成园地,刘关在新的承包期内无权对案涉土地增值部分提出补偿的问题,本院认为,刘关自1992年5月起向甘川村委会承包荒岭至今20余年。期间,双方虽基于部分山岭被征用的事实,对合同约定的承包山岭面积、承包金和承包期等进行了调整,但案涉山岭一直系刘关独自承包经营,其对案涉山岭的改良投入具有连续性。刘关长期投入人力物力改良荒地、种果造林,现案涉部分山岭被依法征收,致使其与甘川村委会的承包合同因第三人原因部分不能履行,刘关就其前期土地改良投入请求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因此,二审法院判令甘川村委会对刘关在被征用土地上的改良投入适当补偿并无不当。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刘关自1992年5月取得案涉山岭承包权以来,投入人力物力开发荒山种植果树和林木,改善了案涉山岭种植条件,客观上导致了土地增值。二审法院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他方式承包合同中土地征用补偿问题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精神,基于民事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本案中荒地与园地之间土地补偿差价以及刘关剩余承包期限,判令甘川村委会按照土地增值部分的70%补偿刘关在被征用土地上的改良投入,属民事自由裁量范围,并无不妥。综上所述,甘川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州市东岸镇甘川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慧怡审 判 员  滕 梅代理审判员  王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爱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