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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天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35号罪犯李天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5)青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天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7月1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年十一月十四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鲁刑执字第10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经本院以(2011)枣刑执字第6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15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17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天丰认罪���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2014年度、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天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2014年度、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天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天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天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