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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正华与穆全文、王红霞、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华,穆全文,王红霞,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1280号原告吴正华,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告穆全文,男,具体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被告王红霞,女,具体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被告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平罗县城东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尹正波,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吴正华与被告穆全文、王红霞、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穆全文、王红霞系夫妻关系,其经常从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承包工程。2015年,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承包了平罗县发行路旧城改造工程,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穆全文、王红霞施工。2015年11月23日,穆全文、王红霞带吴正华去工地查看了已经开挖地基的工程后,将自己承包中的轻工部分准备发包给吴正华,要求吴正华先行支付40万元的保证金。吴正华于2015年11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王红霞的账户中支付了40万元款项,由穆全文出具收条,收条中明确约定工程于2016年3月份开工,不能如期开工返还保证金及银行贷款利息,同时双方又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穆全文收到保证金后又交给了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2016年3月份,穆全文、王红霞没有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交付给吴正华施工。吴正华多次要求返还保证金及利息,穆全文、王红霞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退还。吴正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纠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穆全文、王红霞、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吴正华保证金40万元、利息4万元,合计44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穆全文、王红霞、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吴正华在起诉时所提供穆全文、王红霞住址不准确,以致使本案相关诉讼文书、证据材料无法在法定期间内向穆全文、王红霞直接送达,且本案也不适宜以公告方式向穆全文、王红霞送达上述诉讼材料,以致妨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正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吴正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抒意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