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清伯与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公共汽车客运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伯,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公共汽车客运分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775号原告郑清伯,女,土家族,生于193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吴顺义,男,汉族,生于195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凌燕,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公共汽车客运分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新华西路168号。公司负责人刘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清伯诉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公共汽车客运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清伯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清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清伯负担。审判员 唐 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秀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