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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康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807号原告:康某,男,汉族,户籍地址:信宜市。被告:温某,女,汉族,户籍地址:信宜市,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预交),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梁旭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世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