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叶纲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890号罪犯叶纲,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8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纲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10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叶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9.51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