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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3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斌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3刑初11号公诉机关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斌,男,1968年11月9日,汉族,初中毕业,和顺县横岭镇油房村人,经营个体门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8日以和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斌不构成盗窃罪,应以侵占罪追诉,但侵占罪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故终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芝明审 判 员  耿建国人民陪审员  李超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毕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