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8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建生与被告陈海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生,陈海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886号原告张建生,男,1960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陈海丰,男,50岁,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张建生诉被告陈海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建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