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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光钊申请执行岳刚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钊,岳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22号申请执行人王光钊,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干部,住运城市空港南区港府大道12号泽惠苑四号楼三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岳刚,男,1976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西张岳村。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三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光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岳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三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姚金狮审 判 员  陈 博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一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