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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增晓与李峰、张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晓,李峰,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李增晓。被执行人李峰。被执行人张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增晓与被执行人李峰、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4380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3735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8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