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增晓与李峰、张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晓,李峰,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李增晓。被执行人李峰。被执行人张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增晓与被执行人李峰、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4380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3735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8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