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宁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胜霞、沈凤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胜霞,沈凤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宁执字第249号申请人:赵胜霞。被申请人:沈凤仙。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赵胜霞诉被申请人沈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沈凤仙在宁津县交通局领取的遗属补助款7960元扣划至宁津县人民法院用于偿还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惊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