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柏沅与伍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柏沅,伍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柏沅,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852。委托代理人:金树志,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伍炎峰,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916。张柏沅申请执行伍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伍炎峰应当在2015年12月5日前履行支付欠款500000元、利息及诉讼费12484元给张柏沅的义务。由于伍炎峰没有履行,根据张柏沅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伍炎峰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伍炎峰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伍炎峰没有履行。经查:在诉讼中查封伍炎峰的房地产,均是轮候查封,且均是抵押给银行的,目前尚未能处理。又对被执行人伍炎峰的其它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伍炎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伍炎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1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柏沅发现被执行人伍炎峰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启全审 判 员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晓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