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81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赖霭民与黄忠明、张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霭民,黄忠明,张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654号原告赖霭民,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黄忠明,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张惠萍,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霭民诉被告黄忠明、张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黄忠明、张惠萍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案外人罗连娥(公民身份号码:××)与原告赖霭民提供其共同所有坐落于永安市山边街50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字第××号)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黄忠明、张惠萍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二、查封原告赖霭民与案外人罗连娥共同所有坐落于永安市山边街50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字第××号),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