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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2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凯丰与北京北方车辆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凯丰,北京北方车辆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赵燕博,刘维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2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凯丰,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方车辆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树岭4号院(园区)。法定代表人高永明,科技委常务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罗骥,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赵燕博,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刘维君,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上诉人高凯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6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高凯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高凯丰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冷继光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晓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