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威海九龙城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金永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九龙城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金永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九龙城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浦东路南、南海路西。法定代表人傅元惠,经理。被执行人金永浩。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