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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光周与周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周,周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王光周,男,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城关镇峪沟村四组15号。身份证号:411221198303280211。被执行人周明明,男,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光周申请执行周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王光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渑民初字第1249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