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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李××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津0104民初3872号原告李××,无职业。被告田××,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