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李××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津0104民初3872号原告李××,无职业。被告田××,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