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余法执字第5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江余英与杨杰、周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余英,杨杰,周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524号之二申请人江余英,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杨杰,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周琪,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江余英申请执行杨杰、周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杨杰、周琪偿还江余英借款25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