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锡顺、孙和平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顺,孙和平,郭根根,潘春根,范周国,邹新平,彭天福,刘军兵,李福根,林圣发,袁友生,易战生,苏旭平,李云平,陈芳敏,李辉贵,艾园生,王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王锡顺,男,1956年9月28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孙和平,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郭根根,男,1961年9月23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潘春根,男,1960年4月1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范周国,男,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邹新平,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彭天福,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军兵,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自学,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怡兰花园33栋4单元302室。身份证号:362201196606200639。被执行人:李福根,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林圣发,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袁友生,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易战生,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苏旭平,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云平,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陈芳敏,男,1964年6月21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辉贵,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艾园生,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王启华,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锡顺、孙和平、郭根根与被执行人潘春根、范周国、邹新平、彭天福、刘军兵、刘自学、李福根、林圣发、袁友生、易战生、苏旭平、李云平、陈芳敏、李辉贵、艾园生、王启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春根、范周国、邹新平、彭天福、刘军兵、刘自学、李福根、林圣发、袁友生、易战生、苏旭平、李云平、陈芳敏、李辉贵、艾园生、王启华虽有财产但不宜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涛审 判 员 吴志辉审 判 员 袁易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