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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业君与王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君,王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782号原告:李业君,男,住辽宁省海城市响堂街道。委托代理人:王丽娜,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诉状所载)。本院受理了李业君诉王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及户籍所在地根本不在盘山县高升镇,而是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迎宾社区,且原告未提供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盘山县的证据材料。综上,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维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