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4执7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男,壮族,农民。被执行人罗某乙,男,壮族,农民。被执行人罗某丙,女,壮族,农民。被执行人罗某丁,男,壮族,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申请执行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丁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本次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秀瑶族人民法院(2005)金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发源审判员 姚国东审判员 蒙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