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169欧阳如鑫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如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169号罪犯欧阳如鑫。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如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12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25日投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改造,后转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3277号、(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7934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17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欧阳如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9次。建议本院对罪犯欧阳如鑫减刑十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如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9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中,罪犯欧阳如鑫缴纳原判部分罚金7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阳如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如鑫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涂 强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