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伟莉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刑初7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7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2012年7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羁押。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本市海珠区下泉塘四巷12号的住处被抓获并被缴获白色粉末2包(净重0.1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浅黄色晶体1包(净重7.0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黄色粉末1包(净重11.5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红色药丸4包(净重28.6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1包(净重1.69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米黄色晶体1包(净重2.3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黑褐色膏状物1份(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末1盒(净重183.7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8.73%)、红色粉末1盒(净重66.4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02%)。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4月29日被南石头派出所送往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收押,但因看守所认为被告人吸毒26年,HIV呈阳性决定暂不收押,故被告人陈某于当天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同案处理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缴获毒品、吸毒工具照片,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出具的穗公荔刑释字(2012)0366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穗公海社戒决字[2015]248号、246号社区戒毒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穗公海强戒决字[2015]29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穗公海行罚决字[2015]2849号、2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查询证明,珠江医院和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病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海公(司)鉴(化验)字[2015]1556号、1574号化验检验报告,证人程某乙、邓某、叶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惟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扣除先前羁押的3日,至2026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白色粉末2包、浅黄色晶体1包、黄色粉末1包、红色药丸4包、白色晶体1包、米黄色晶体1包、黑褐色膏状物1份、红色粉末2盒,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兰人民陪审员 方良清人民陪审员 梁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嘉智周颖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