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许锋立与冯清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锋立,冯清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许锋立,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清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许锋立与被执行人冯清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许锋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欠款170000元,诉讼费4500元,执行费2518元,共计17701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清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冯清建银行存款177018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