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11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保10号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德盛建筑机械供应站与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3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德盛建筑机械供应站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4403.42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春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香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