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7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宋三群与魏丙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三群,魏丙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7民初447号原告宋三群。被告魏丙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三群与被告魏丙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三群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三群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