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贵勇非法制造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刑初20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1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汽车维修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七八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五星村的住所内,采用电焊等方式,用钢管、射钉器等非法制造射钉枪一支。2016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将存放于重庆市綦江区石林镇茶园村茶园组的该射钉枪缴获。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石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制造上述枪支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已被另案处理。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信息、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鉴定文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莉代理审判员 秦 雨人民陪审员 张怀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甯 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