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盘锦万顺捷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齐家强、贺庆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万顺捷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齐家强,贺庆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552号原告:盘锦万顺捷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琴。被告:齐家强。被告:贺庆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万顺捷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齐家强、贺庆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冬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