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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3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祝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23刑初48号公诉机关青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徐良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某及其辩护人徐良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祝某某以肖某某的名义与位于青阳县某某超市一楼的青阳县某某镇某某娱乐城股东宫某某签订转让合同,取得该电玩城经营权。2015年6月份,祝某某在电玩城内设置了内有报警器的暗房,设置具有上分、退分、加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的“QQ乐园”联网游戏机8台和具有8个操作单元的“海洋之星”捕鱼机1台,供他人赌博。祝某某还聘请了肖某某、尚某某望风并管理营业款,自己则负责给参赌人员上分、退分等事项。2015年6月23日晚,青阳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该电玩城的暗房内查获祝某某及数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博机8台、具有8个操作单元的捕鱼机1台以及赌资3130元(移交清单上是2640元)。经青阳县公安局认定,所扣押的游戏设施设备为赌博游戏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赌博机8台、具有8个操作单元的捕鱼机1台,人口户籍信息,查询记录,娱乐城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某某娱乐城电玩城转让合同,到案经过,电子游戏机认定书,证人杨某某、姚某某、宫某某、尚某某、邵某某、巴某某、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上分、扣分、加分、退分、退币、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16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游戏机,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慧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宗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