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协助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