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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广伟、江永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伟,江永红,张丽,刘文华,刘春红,魏元涛,张凤,赵熙光,肖素凤,邵莉,青岛多涌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高广伟,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江永红,女,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刘文华,女,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刘春红,女,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住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魏元涛,男,汉族,1991年5月27日出生,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张凤,女,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赵熙光,男,汉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肖素凤,女,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邵莉,女,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多涌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珠江二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8646206-1。法定代表人:尹青华,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广伟、江永红、张丽、刘文华、刘春红、魏元涛、张凤、赵熙光、肖素凤、邵莉与被执行人青岛多涌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4472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术国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