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9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忠伟与冉茂淑与海南珠江管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茂淑,崔忠伟,海南珠江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91-6号申请执行人冉茂淑。被执行人崔忠伟。被执行人海南珠江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张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冉茂淑与被执行人崔忠伟、海南珠江管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忠伟、海南珠江管桩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以(2015)龙执字第991-5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崔忠伟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海运路XX号XX花园XXX房铺所有权(证号:HK315XXXXX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冉茂淑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崔忠伟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海运路XX号XX花园XXX房铺所有权(证号:HK315XXXXX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忠伟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海运路XX号XX花园XXX房铺所有权(证号:HK315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昕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