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龙诉被告于凯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于凯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790号原告王海龙,男,51岁。被告于凯波,男,自然简历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所在地虎林市虎林镇。法定代表人田喜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洋,鸡西支公司职员,自然简历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龙诉被告于凯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民代理审判员 张淑梅代理审判员 庚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