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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北波罗胡同村第八村民组与哈国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北波罗胡同村第八村民组,哈国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3008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北波罗胡同村第八村民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白云龙、韩瑞霞。委托代理人禄能,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屹,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国学,男。委托代理人程耀彬,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北波罗胡同村第八村民组诉被告哈国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北波罗胡同村第八村民组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北波罗胡同村第八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北波罗胡同村第八村民组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