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夏火与蔡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夏火,蔡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632号申请执行人:马夏火。被执行人:蔡柏林。申请执行人马夏火与被执行人蔡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绍嵊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夏火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80516.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首期的10000元,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6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欢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