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666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居民。住会宁县。委托代理人王锦林,会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其与被告已由长辈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志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艳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