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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7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田兴茂与绵阳市香水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兴茂,绵阳市香水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7执65号申请执行人田兴茂,男,汉族,生于1944年1月23日,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绵阳市香水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绵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依法做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绵阳市香水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676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