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4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4236号原告谭某某,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巍人民陪审员 伍靖崧人民陪审员 江其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海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