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孟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孟云,庄雅军,周云根,陈爱珍,叶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5281-3。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颜孟云,男。被执行人庄雅军,女。被执行人周云根,男。被执行人陈爱珍,女。被执行人叶玉英,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衢江法院(2015)衢杜商初字第00371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2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蓝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