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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保伟与徐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伟,徐清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508号原告王保伟,男,汉族,1987年1月10日出生。被告徐清泉。原告王保伟与被告徐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保伟诉称,2014年7月17日,被告以急用钱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诺一周即可归还。当天,原告向被告工行账户转入人民币50000元整,被告收到钱后,答应尽快归还。然而到了还款日,被告称无钱不予归还,要求放宽期限,原告无奈答应延迟还款。期间,原告多次催要欠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一而再再而三欺骗原告,并多次辱骂、恐吓原告,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4000元。本院认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未提供其所诉被告徐清泉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保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全额退还原告王保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史艺娜审判员  乔婉婷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