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娜与汤参军、段艳丽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娜,汤参军,段艳丽,安徽宝岛国际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39号申请人:李娜,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张飞。被申请人:汤参军,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申请人:段艳丽,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申请人:安徽宝岛国际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7236847G,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南侧朝阳。法定代表人:李永,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娜因与被申请人汤参军、段艳丽、安徽宝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三名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416000元的财产(保全财产详见清单),并已提供担保人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汤参军名下的皖C、皖C、皖C、皖C、皖C、皖C、皖C、皖C、皖C、皖C、皖C车辆;二、查封被申请人段艳丽名下的皖C、皖C车辆;三、冻结三名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上述一至三项保全总金额为人民币1416000元;四、查封担保人张清亚名下位于蚌埠市张公山318栋4-101面积为58.50平方米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担保人张静名下位于蚌埠市张公山七村5576栋5-4-西户面积为51.50平方米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担保人张翠翠、张飞名下位于蚌埠市山水华庭52号楼3单元4层402号面积为86.80平方米房屋。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