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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307号原告柯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XX春,黄石市黄石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人福医药黄石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