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307号原告柯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XX春,黄石市黄石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人福医药黄石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