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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2916号原告:周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孙晓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