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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唐德锋减刑假释裁��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德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264号罪犯唐德锋,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瑶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9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德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7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德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唐德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德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5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德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德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