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3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广新、张广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新,张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397号申请执行人刘广新,男,汉族,1961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张广发,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广发的银行存款、收入1264113.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伟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