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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何桂菊诉马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菊,马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474号原告何桂菊。被告马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菊诉被告马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他们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桂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雪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