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何桂菊诉马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菊,马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474号原告何桂菊。被告马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菊诉被告马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他们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桂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雪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