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涞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党与涞源县吉河北铁选厂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党,涞源县吉河北铁选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刘党,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吉河北铁选厂,住址:涞源县。负责人,关治瀛。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党诉被告涞源县吉河北铁选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玉来审判员 孙志国审判员 刘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俊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